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
台北市直銷人員職業工會會員暨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第一條、為鼓勵本會會員暨子女努力向學,爭取榮譽,培育人才,特設置獎學金。
第二條、凡本會會員暨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、高()中,正規學制 (不含空()大、補校,大專組最後一學期未繼續升學者、應屆畢業生、學分班、雙修學分班、博士班、研究所),學業暨操行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,均可申請。
第三條、申請人應備條件:
       一、申請人參加本會年資須滿一年以上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申請人或其子女學業成績應達標準:
1.公立高()中、大專院校10個學分以上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操行甲等(80分以上),體育及其他成績均在乙等(70分以上)
2.私立高()中、大專院校10個學分以上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,操行甲等(80分以上)、體育及其他成績均在乙等(70分以上)
3.殘障者不含體育成績。
三、五年制專校一至三年級視同高()中,四、五年級視同大專。
四、各級學校夜間部學生,學業成績得分別比照本條各款規定之計分標準。
第四條、申請手續:
一、填具申請表一份。(本會備索)
二、繳驗本學期在學證明書(或學生證影本)暨一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一份。
三、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。
第五條、申請時限:每年十月一日至廿日,逾期不予受理。
第六條、名額及金額暫定(以後視本會經費狀況,再予調整名額及金額)
一、高()中組二十名(公私立各十名),每名1,000元。
二、大專組二十名(公私立各十名),每名1,500元。
第七條、審核及發放:
一、由本會推選理監事五人組織審查委員會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各級學校學生其單項課業成績有不滿七十分之情形者,不予錄選。
三、每學期申請獎學金各組人數不達本辦法規定名額時,其額從缺,不順位增補。
四、每學年申請獎學金各組合格人數,超過本辦法規定名額時,末名成績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,未中籤者,酌贈獎品以資慰勉。
第八條、本辦法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修正,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。